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42號
- 原告
-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