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124號
- 原告
- 祥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君萍
- 訴訟代理人
- 賴宗文
- 被告
- 陳萬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與原告簽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行車執照1枚(下稱系爭車牌及行照),詎被告未依約繳交行政規費且未依約參加定期檢驗,被告顯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之約定,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行照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結案對帳單在卷可憑,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行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