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70號
- 聲 請 人
- 簡雅玲
- 相 對 人
-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貞律師(破產管理人)
- 特別代理人
- 劉薰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 中和區 大智段 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5 2 新北市 中和區 大智段 00000-000建號 1分之1 備註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北中地登第281600號 登記日期:88年6月2日 權利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6月1日起至90年9月30日 清償日期:9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