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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7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怡親

聲 請 人
簡雅玲
相 對 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破產管理人)
特別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 中和區 大智段 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5 2 新北市 中和區 大智段 00000-000建號 1分之1 備註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北中地登第281600號 登記日期:88年6月2日 權利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6月1日起至90年9月30日 清償日期:90年9月30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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