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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蘇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俊佑
被告
陳開仁(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訴訟代理人
卓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義雄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陳開仁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公告查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7號、111年度司繼字第70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可稽,依上說明,應由陳開仁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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