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 原告
-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蘇月娥
- 訴訟代理人
- 周俊佑
- 被告
- 陳開仁(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雪
- 訴訟代理人
- 卓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義雄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陳開仁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公告查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7號、111年度司繼字第70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可稽,依上說明,應由陳開仁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