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蘇月娥、陳開仁、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秋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原 告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蘇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俊佑 被 告 陳開仁(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訴訟代理人 卓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義雄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陳開仁為其繼 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公告查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7號、111年度司繼字第70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可稽,依上說明,應由陳開仁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