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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 當事人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宜雯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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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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