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鄭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