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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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