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
- 原告
-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馨
- 訴訟代理人
- 何昱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衣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