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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99號

給付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歐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揚
訴訟代理人
王前輝
訴訟代理人
林和鉉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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