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歐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宇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99號原 告 歐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揚 訴訟代理人 王前輝 林和鉉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