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85號
- 原告
- 緹拉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婷
- 訴訟代理人
- 郭香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佩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6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