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緹拉設計有限公司、張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85號 原 告 緹拉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婷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佩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6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