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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高偉珉邱雅文廖偉先劉智捷楊捷順林秉璋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11號 原 告 高偉珉 被 告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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