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成晉股份有限公司、鄭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原 告 成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幸娟 李志勤 胡夢鈴 一、原告因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府震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412元 ,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