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翁添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99號 原 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記載:「依法取得本公司應得勞務所得服務費」,然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其起訴不合於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 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