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呂鴻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52號 原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7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