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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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