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 原告
-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奕樺
- 訴訟代理人
- 羅亦成律師
- 被告
- 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賴益樺」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奕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