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信誠金屬有限公司、賴奕樺、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蔡文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樺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 告 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賴益樺」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奕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