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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上訴人
被告
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淇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呵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0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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