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呂安樂
- 上訴人即
- 被告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葉安淇 住同上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呵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0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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