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安淇 住同上
-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呵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0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