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5號
- 原告
- 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揚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濬承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82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