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51號原 告 王婕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26,1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