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 原告
- 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嫚祥即力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