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52號原 告 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嫚祥即力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