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 原告
-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6,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