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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3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36號

原告
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蓋有原告「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大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但起訴狀內僅有楊壽安之簽名,然未蓋用原告「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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