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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維寬
訴訟代理人
蔡正傑律師
被告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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