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傅維寬、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文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維寬 訴訟代理人 蔡正傑律師 被 告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