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 原告
-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維寬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傑律師
- 被告
-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