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 上訴人
-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彬
賴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