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8號原 告 傳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9,515元 ,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