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2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施淳揚
- 被告
- 郭秀綿即彩鎰企業社
住○○市○○區○○路0號(新北○○○○○○○○)
黃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郭秀錦即彩鎰企業社 郭秀綿即彩鎰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