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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怡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文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