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文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