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2號
- 再審原告
- 黃文嚴
- 再審被告
- 郭桂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桂英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經原確定判決法院以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40萬元之情,有該裁定書佐卷可考,揆諸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40萬元,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