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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鄧雅心

再審原告
黃文嚴
再審被告
郭桂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桂英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經原確定判決法院以110年度板簡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40萬元之情,有該裁定書佐卷可考,揆諸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40萬元,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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