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原 告 郭中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