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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吳孟竹

  • 原告
    郭中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原   告 郭中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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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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