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 原告
- 郭中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