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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與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 原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56號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江冠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記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與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陳報兩造間就系爭貨物相關之所有契約文件暨原告公司標準貿易條款及提單背後條款,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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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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