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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56號

給付運費與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56號

原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江冠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記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與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陳報兩造間就系爭貨物相關之所有契約文件暨原告公司標準貿易條款及提單背後條款,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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