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尤瑞彬
- 相對人
- 皇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鳳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價金,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107年度自辦案合約書第14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