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完整名稱為上豐實業有限公司,原聲請狀誤載為上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且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
二、相對人為系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之依據。
三、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而公告地價,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定價,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之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故以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較以土地之公告地價核定者,更接近客觀交易價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68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廠房佔用聲請人所有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約4.5 坪,相對人應予拆除並返還土地等語,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徵收聲請費,而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所佔用之面積,以每坪3.30579 平方公尺換算,相當於14.876055 平方公尺(計算式:4.5 ×3.30579 =14.876055 ),又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81,500元,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212,398元(計算式:14.876055 ×81500 =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