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李惠群
- 原告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聲 請 人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187元(計算式:877,000元×109.31 平方公尺×0.3025坪×1/6=4833,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呂亞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