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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孟竹

聲 請 人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187元(計算式:877,000元×109.31平方公尺×0.3025坪×1/6=4833,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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