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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 原告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聲 請 人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187元(計算式:877,000元×109.31 平方公尺×0.3025坪×1/6=4833,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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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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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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