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李惠群
- 原告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施桂枝、楊益義、楊復長、楊美玲、楊仕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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