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訴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6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劉瑞麟、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