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全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御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家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泰冷藏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全字第11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泰冷藏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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