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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1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沈易

聲請人
合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相對人
富成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設址為臺北市信義區,有公司登記表在卷可佐(詳件不公開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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