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欣欣車坊事業有限公司、吳建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265號 原 告 欣欣車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慶 一、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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