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 原告
- 東乙除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瀚
- 被告
- 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