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886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告
- 古庭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分別向訴外人康倪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倪公司)及攝狗狗工作室購買保養品及寵物閨蜜照,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652元及19000元,約定分別自民國(下同)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日止,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計分12期按月攤還,每期繳款金額分別為2138元及1587元(下稱系爭分期款),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為憑。詎被告僅繳納1期即未依約繳納系爭分期款,依系爭合約書第10條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到期,幾經原告催討,被告迄未清償。茲因康倪公司及攝狗狗工作室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載於系爭合約書第1條,是被告與康倪公司及攝狗狗工作室間由買賣契約所生債權已轉讓予原告。為此,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