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2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瑞
被告
錦誠技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