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21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瑞
- 被告
- 錦誠技研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