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
- 原告
-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偉
- 被告
- 梁煜偉即堅持環保科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清運一般廢棄物,並積欠民國111年8月份及9月份之廢棄物清運費用各新臺幣(下同)4,725元,總計9,450元,爰依兩造間委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廢棄物清除合約書、發票、應收單等件各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