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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 當事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白美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7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劉音蘭 住同上 被 告 白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陸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宜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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