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 原告
- 陳胤蓉
- 被告
- 林文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巷00號2樓房屋所有權人,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浴室漏水區域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等內容,並主張該項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之規定,有原告民國111年4月7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第14頁),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專屬由系爭房屋所在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被告亦具狀聲請本件移送臺東地院審理(見本院卷第75頁),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