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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徐章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

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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