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