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台灣挑戰者汽車保養修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原告與被告廖偉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