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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原告
開泉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天文
訴訟代理人
張皓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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