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
- 原告
- 鍾侑宸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