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66號
- 原告
- 詹輝雄
- 訴訟代理人
- 詹雅鈞
- 複代理人
- 詹淑萍
- 被告
- 江長晏
- 被告
- 文順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春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江長晏於辯論終結前即入監所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2款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簡字第14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江長晏於辯論終結前即入監所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2款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